为加强招生工作管理,保证招生工作的严谨性及工作次序的正常进行,根据省教育厅及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录取人员
第一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二条 熟悉招生政策、秉公办事、作风正派、遵守纪律、身体健康、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普通高考。
第三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在全院范围内抽调人员参与招生工作,各系、处要无条件支持。
第四条 录取人员服从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录取期间保证全天24小时与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联络途径畅通。
第二章 录取工作
第五条 全面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各项规定,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得到贯彻落实,树立高校招生工作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和良好声誉。
第六条 热情为有关中学、考生及家长服务,认真做好我院招生宣传咨询工作。
第七条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招生工作秘密。
第八条 录取人员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学习,明确招生任务及工作要求,保证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 严格按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工作,未经批准不能擅自增减招生指标或调整专业。
第十条 录取过程中,要认真仔细审阅学生档案,严禁冒名顶替。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要求,把好身体素质关。
第十一条 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上线考生若无重大问题,原则上不退档,并从高分到低分优先满足考生填报专业的第一志愿,如该专业额满,则按其所填报专业顺序投送相关专业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上线考生,学院将根据各专业缺额情况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按出档先后、从高分到低分统一安排录取。
第十二条 相关考试科目成绩优异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十三条 要正确处理好未填报该专业而被录取甚至未报考我院而被录取的调剂生的有关问题,对他们做好政策解释、说明工作,以提高该类考生的学习积极性。
第十四条 自觉接受招生招生领导小组的监督。
第十五条 对有以下问题者不予录取: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
(2)有扰乱社会治安或其他刑事犯罪行为者;
(3)品质恶劣、道德败坏或有流氓、打架、闹事、偷摸行为者。
第三章 对违反招生纪律人员处罚
第十六条 所有参加招生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在录取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国家教育部和所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办事,不得以任何手段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于违反招生纪律的录取工作人员,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极坏影响的,追究责任,并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纪委对学院的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学院招生就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