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国家招生就业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我校招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生就业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一、严格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
领导责任人:分管院长
主要责任人:招生就业处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具体经办工作人员
二、提高招生就业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
注重招生就业工作队伍建设,高度重视招生就业工作人员的选拔和培养工作。招生就业工作人员应熟悉业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纪,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三、建立健全招生就业制度,切实加强监督和检查
1、招生工作应有确保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确保“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原则的全面体现,确保合理地选拔优秀人才和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2、加强招生工作透明度,实施“阳光工程”。招生过程实施“六公开”、“八不准”制度。
3、加强对录取场内通讯工具的管理,禁止向外泄露录取信息,严守机密,不得擅自公开考生电子档案中的个人信息。
4、毕业生就业工作做到就业政策公开、需求计划公开、用人单位信息公开。
5、在招生就业过程中,不得向学生、家长、用人单位及利益相关者许愿。
6、在招生就业过程中,不得索贿,不得接受馈金、馈礼。
7、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在开展招生就业工作期间,遇有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及时向上级招生就业管理部门请示,如在招生就业工作中有违反政策、纪律的现象,要通过学校纪委向上级教育纪检监察机关汇报请示,进行严肃处理。
8、公布投诉电话,认真接待来访,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复。